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
为贯彻勤俭节约、艰苦奋斗的精神,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,规范报销手续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订本规定:
一、教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、住宿费等级标准
项目汽. . . 车火车轮船旅馆房间
标准按实报销(不包括出租小汽车)硬座席三等舱位普通房间
二、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
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,不分途中和住勤,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:在xx市境内出差3元;在xx地区内出差6元;在省内其他地区出差12元;到省外出差15元。
三、单身教职工假日回家交通费标准
单身教职工利用公休假日回家,没有伙食补助,不报销住宿费。xx市境内的,享受规定的交通费补助,年终一次性发放;xx市境内的,每月报销往返车票不得超过4次,票价以汽车站票价为准,个人负担30%,学校报销70%;其他地区的,执行本规定第一条,每年只报销一次往返车票。
四、教职工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学习,学费等报销标准
教职工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学习,没有伙食补助,不报销书费、资料费、微机费等费用。
1、学费:合格毕业后凭毕业证书,学校报销学费的三分之一。
2、交通费:执行本规定第一条,持《学习通知书》按实报销。
3、住宿费:住宿费30元/天以下,超出部分自理。持《学习通知书》报销。
五、幼儿入托费报销 标准
保育费、杂费、伙食费、取暖费、报名费不予报销。管理费、代办费,子女父亲单位与母亲单位各报销二分之一。
报销标准:
项目实验示范一类二类三类
管理费50元50元50元50元
代办费80元55元40元25元
六、因公“打的”、加班、物资采购实行审批制,凭审批单报销,一事一结,特殊情况例外。
所有单据先由总务处根据规定审核,后由校长签字方可报销。